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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靳玉璋与镇平县房产管理局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玉璋,镇平县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靳玉璋,男,汉族,生于1933年8月19日,住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镇平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温金玺,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靳玉璋与镇平县房产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法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