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受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郑某某、被告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郑某某,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7民初94号 原告(反诉被告):肖某某。 被告(反诉原告):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陵、谢加斌,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蒋某某。 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原告(反诉被告)肖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郑某某、被告(反诉被告)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14日,被告(反诉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反诉。2017年4月13日,原告(反诉被告)肖某某、被告(反诉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肖某某、被告(反诉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肖某某、被告(反诉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肖某某负担;本案反诉费421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奕 校对责任人:张明打印责任人:周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