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1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德坤申请执行陈春林、赵晓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坤,陈春林,赵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德坤,男,生于1953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陈春林,男,生于1970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赵晓莉,女,生于1974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人马德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春林、赵晓莉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4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春林、赵晓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