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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973号被告:刘某,男,1946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回族,农民。被告杨某,男,35岁,汉族,工人。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