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1行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福兴,姚金龙,周明龙,施宝林,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156号原告沈福兴,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姚金龙,男,194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周明龙,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施宝林,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姚卫清(系原告施宝林之子),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静。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孙继伟。原告沈福兴、姚金龙、周明龙、施宝林不服被告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以及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所作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静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沈福兴、姚金龙、周明龙、施宝林于2017年4月13日以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沈福兴、姚金龙、周明龙、施宝林申请撤诉系其���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福兴、姚金龙、周明龙、施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福兴、姚金龙、周明龙、施宝林共同负担。审判员  白静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臧佳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