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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0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珊与谢秋凤、何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珊,谢秋凤,何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0390号原告:何珊,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回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谢秋凤,女,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何国华,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何珊与被告谢秋凤、何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何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