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10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珊与谢秋凤、何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珊,谢秋凤,何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0390号原告:何珊,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回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谢秋凤,女,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何国华,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何珊与被告谢秋凤、何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何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