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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永靖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小平与焦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平,焦兴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永靖民初字第106号原告:高小平,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14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焦兴荣,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9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原告高小平诉被告焦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兴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小平诉称,2015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2016年6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以上借款共计64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现诉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焦兴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被告焦兴荣向原告高小平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2016年6月1日,被告焦兴荣又向原告高小平借款14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以上借款共计64000元,被告焦兴荣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据原件两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并确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焦兴荣作为借款人应向出借人即本案原告高小平偿还借款本金6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兴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小平借款6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焦兴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宏源审判员  祁永成审判员  牛云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