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虞彩香与方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彩香,方惠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743号原告:虞彩香,女,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方惠贞,女,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彩香诉被告方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彩香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彩香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彩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虞彩香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