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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南支行与焦作市金竹源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华月经贸有限公司、张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南支行,焦作市金竹源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华月经贸有限公司,张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99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南支行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竹源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华月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国强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南支行诉焦作市金竹源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华月经贸有限公司、张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法院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