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彭荣章与四川五马坪国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荣章,四川五马坪国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7号原告:彭荣章,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保国,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五马坪国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88号。法定代表人:高志伦,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路财盛大厦25楼2502房。法定代表人:洪新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了原告彭荣章与被告四川五马坪国济旅游开��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彭荣章于2017年4月5日自愿撤回对四川五马坪国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彭荣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荣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彭荣章承担。审判员 彭淑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