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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松山区雷凯电气经销处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山区雷凯电气经销处,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046号原告:松山区雷凯电气经销处。住所地:赤峰市五金机电城9栋9号。经营者王丽新,女,1979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出生年月、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山区雷凯电气经销处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山区雷凯电气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永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