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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婷婷与张玉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张玉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672号原告:张婷婷,女,199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张俊发,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张玉国,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张婷婷诉被告张玉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新民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