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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赵迪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迪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18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迪星,男,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迪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麻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迪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7日17时许,吴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赵迪星,要求购买200元人民币的冰毒。被告人赵迪星同意后驾驶摩托车去到四会市南江镇,以170元人民币向“长笛”购买了一小包冰毒。18时许,被告人赵迪星与吴某约定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一路吉祥农庄外交易,期间吴某要求购买400元人民币的冰毒。随后,被告人赵迪星驾驶摩托车去到河口一路吉祥农庄外,将该一小包毒品贩卖给吴某,并收取了吴某支付的200元人民币。吴某称剩下的200元人民币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交易完毕后,吴某尚未进行微信转账,被告人赵迪星和吴某即已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赵迪星处缴获200元人民币,从吴某处缴获毒品一小包。经称量,该一小包毒品净重0.55克。经鉴定,该一小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迪星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赵迪星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迪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赵迪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赵迪星、邱某、吴某尿液现场检测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车辆查询,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情况查询表、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迪星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迪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迪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毒资人民币200元、男装红色摩托车一辆,酷派、乐视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戴 天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