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占海与孙洪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海,孙洪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7民初1027号原告:王占海,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孙洪义,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原告王占海与被告孙洪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海诉称,被告孙洪义于2015年10月30日在我处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3分,2016年2月底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部分利息。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孙洪义立即偿还借款4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洪义于2017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王占海借款40万元。如被告不按时给付,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还清之日。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孙洪义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