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亚娣与谢养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娣,谢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1459号原告杨亚娣,又名杨亚弟,男,1960年6月2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谢养军,男,1962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杨亚娣与被告谢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亚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养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亚娣诉称,2015年6月被告谢养军向我借款150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谢养军向我出具借条,此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现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36000元(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养军未答辩。原告杨亚娣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几组证据:1、被告谢养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谢养军之妻金某某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并约定利息之事实。被告谢养军未质证。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证据,本院查明:2015年之前原、被告互不认识,后经案外人史天序介绍原告认识被告。案外人史天序称被告谢养军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以月息2分提出借款意向。2015年6月2日被告与史天序一起在原告家中,原告给付被告现金1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杨亚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月息2分,2015年6月15日之前归还伍万元,三个月内全部归还。本月15日内如不还伍万以车辆抵押车号陕AX借款人谢养军2015.6.2日”。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本息,2017年3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同前。本院认为,被告谢养军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谢养军偿还借款,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一并主张被告应偿还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360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依法有据,应予支持。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养军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杨亚娣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被告谢养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江博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