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迁西顺发铁选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迁西顺发铁选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北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申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迁西顺发铁选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滦阳镇张家店村。法定代表人:李佳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贵,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玲,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喜峰中路西法定代表人:郭素芬,女,系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迁西顺发铁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北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重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迁西顺发铁选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批单、变更明细表均不是申请人出具的盖章材料,上述证据材料也都是复印件,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不认可的。2.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变更明细表用以证明王玉忠死亡时不在保险期间。申请人不可能对被保险人王玉忠进行减员处理,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2013年1l月17日将王玉忠变更为石从军的变更明细表,除了不能提交原件之外,连盖章都不是再审申请人有效使用的公章,上面加盖的是“迁西县张家店顺发铁选厂”的公章。而“迁西县张家店顺发铁选厂”名称从2013年9月12日起即停止使用,即迁西县张家店顺发铁选厂主体资格已灭失了,该变更明细单应无确认效力。综上,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上存在严重错误,本案应重审或改判。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无法证明王玉忠死亡发生在有效的保险期间内。申请人多次称河北成信保险代理公司对王玉忠的保险变更存在过错,其并无有效证据证实上述主张。即便是保险代理公司变更存在过错,也与我公司无关。因此,原审判决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迁西县张家店顺发铁选厂已经于2013年9月12日变更为迁西顺发铁选有限公司,原迁西县顺发铁选厂的公章已被停用并销毁。但申请人在(2014)迁民初字第371号案件中给法院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的仍然是迁西县张家店顺发铁选厂的公章(落款时间为2017年1月17日)。通过上述事实,足以认定申请人在公司运营等环节仍在使用迁西县张家店顺发铁选厂的公章。因此申请人所称加盖了迁西县张家店顺发铁选厂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单)变更明细表》不应被认定为定案的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王玉忠的死亡时间不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迁西顺发铁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光宇审判员 翟慧环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征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