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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1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顾萱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萱,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1129号之一原告:顾萱,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兵,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宁,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辉,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顾萱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18,800元),由原告顾萱负担。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