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屈万宏与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万宏,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414号原告:屈万宏,男,1968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田兰,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屈万宏与被告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万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屈万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