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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屈万宏与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万宏,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414号原告:屈万宏,男,1968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田兰,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屈万宏与被告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万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屈万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