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杨飞、何秋霞与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何秋霞,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飞,何秋霞,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杨飞,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兴平市。申请执行人何秋霞,女,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槐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786975140F。法定代表人董继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飞、何秋霞与被执行人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日作出咸仲裁字【2016】第5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杨飞、何秋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作出咸仲裁字【2016】第59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