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志方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肖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志方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肖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743号原告:武汉市志方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青菱乡银湖白沙洲中小企业城6栋。法定代表人:王志芳,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建,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原告武汉市志方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志方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志方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武汉市志方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