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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姚德仁与刘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仁,刘延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004号原告:姚德仁,男,出生于1950年3月24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刘延贵(富),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姚德仁与被告刘延贵(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姚德仁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德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德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姚德仁负担。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