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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崔召德与杨全芝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召德,杨全芝,贺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845号申请执行人崔召德。被执行人杨全芝。被执行人贺诗元。本院在执行崔召德与杨全芝、贺诗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杨全芝、贺诗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他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6)湘0102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杨全芝、贺诗元的存款、收入暂以9.5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