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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国乐与李凤虎、李凤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乐,李凤虎,李凤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31号原告:李国乐,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虎,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凤标,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乐与被告李凤虎、李凤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国乐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家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