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尤某、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尤某,闵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838号原告:韩某。被告:尤某。被告:闵某。被告:杨某。原告韩某与被告尤某、闵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计19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 赟审 判 员 黎 波人民陪审员 任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时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