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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尤某、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尤某,闵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838号原告:韩某。被告:尤某。被告:闵某。被告:杨某。原告韩某与被告尤某、闵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计19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 赟审 判 员  黎 波人民陪审员  任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时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