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光灵与张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灵,张淑芹,张传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78号申请执行人:李光灵,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张淑芹,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张传灵,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灵与被执行人张淑芹、张传灵买卖合同纠纷(2017)皖1323执78号一案中,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君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段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