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邓慧与李思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慧,李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725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邓慧,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被执行人:李思龙,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本院在执行邓慧与李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慧于2017年3月29日撤销执行申请,且查明被执行人李思龙于该案立案前已经将12700元支付给邓慧男友廖广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邓慧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渠浪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 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