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万文华、徐建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文华,徐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万文华,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执行人:徐建芳,女,195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建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建芳银行存款2277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