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6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胡世琼与重庆市龙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琼,重庆市龙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6520号原告:胡世琼,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2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董姚,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亮,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重���市龙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宝华社区新蒲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78656142D。法定代表人:邱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永端,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志江,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世琼与被告重庆市龙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龙脉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世琼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龙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世琼申请撤回起��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世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胡世琼负担。审 判 长 陈秀娟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