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美珍与X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珍,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刘美珍,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XXX,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美珍与被执行人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X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刘美珍全部执行款2200。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