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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永财与周代碧江津区双福新区怡云村8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永财,周代碧,江津区双福新区怡云村8村民小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764号原告:熊永财,男,汉族,1947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代碧,女,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怡云村*组。被告:江津区双福新区怡云村8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怡云村。负责人:不详。原告熊永财与被告周代碧、江津区双福新区怡云村8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熊永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永财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永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永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扬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