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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丽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599号原告:陈丽。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陈丽负担。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