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恢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莉萍与张汉华、俞爱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萍,张汉华,俞爱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恢2102号申请执行人张莉萍,女,1970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张汉华,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原住宜兴市。被执行人俞爱中,男,1955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张莉萍与张汉华、俞爱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1)宜和民初字第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张汉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莉萍借款10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0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应扣减102879元。二、俞爱中为上述张汉华债务对张莉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张汉华、俞爱中未自觉履行义务,张莉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汉华、俞爱中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张汉华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北京现代小型汽车一辆,该车已被依法查封,现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俞爱中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被调查人向本院反映,两被指执行人因欠债较多,都已经几年没有看到了,不知其下落。本院已将张汉华、俞爱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1436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