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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焕利与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利,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739号原告:张焕利,榆次区区委文联干部。被告: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75号太原龙湖万达广场B1F。法定代表人:陈金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阳,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原告张焕利诉被告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焕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焕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1元,由原告张焕利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林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