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徐成民盗窃案一审刑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6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成民,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成民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成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徐成民在公主岭市东三街国文医院十三楼B区B23重症监护室内,趁同病房王某某护理其母亲之机,将其放在对面病床上的金色苹果6pIus手机盗走,王某某报警,被告人徐成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公主岭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成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某某陈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指认照片,赃物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成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医院扒窃病人亲友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成民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成民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经返还被害人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成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