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崇虎与王振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崇虎,王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3353号申请执行人陈崇虎,男性,汉族,1979年07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楠林村。被执行人王振强,男性,汉族,1973年0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五金街。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崇虎与被执行人王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58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振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崇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980元划拨至本院并已支付给申请人,现经本院“四查”及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明,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崇虎与被执行人王振强买卖合同纠纷(2016)渝0111执33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友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