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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9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德福与刘德双、贾同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福,刘德双,贾同华,山东友一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845号原告:刘德福,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华(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德双,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告:贾同华,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存(特别授权),山东方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友一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第十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友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栋(特别授权),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受理原告刘德福诉被告刘德双、被告贾同华、被告山东友一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德福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德福负担。审判员  张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