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石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某,女,汉族,1985年12月5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石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湘03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不服,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湘03民终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密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36087.9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周某银行存款5000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领取其中436087.99元,另支付本案诉讼费1935元、执行费6440元,合计440592.99元。剩余款项57472.01元给付另案(2016)湘0302执1570号执行款。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