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行审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处、毋济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处,毋济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11行审248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地址:焦作市高新区迎宾路****号。代表人:XX,该单位处长。委托代理人郭海珍,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处警官。被执行人毋济双(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410807-1002349580号《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7月10日16时23分,被执行人驾驶车牌号为豫H×××××的小型汽车行至焦桐高速10公里处时,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执行人开具410807-1002349580号《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催告书》(催告书文号:焦公交高催字【2017】第243号),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罚款200元及滞纳金200元。《催告书》于2017年3月24日邮寄送达至被执行人住址。被执行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执行。二、被执行人毋济双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款200元及滞纳金200元。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征安审 判 员 廉玉光人民陪审员 芦萌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