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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683殷正华与邵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正华,邵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3683号原告:殷正华,男,195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邵佳,男,199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殷正华诉被告邵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正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邵佳归还拖欠工资款计2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邵佳承担。事实与理由:邵佳承接装饰工程,请他做承包工程的瓦工工作。2016年2月5日、2016年2月16日,邵佳向他出具工资款欠条。欠条出具后,因邵佳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邵佳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对殷正华提交的欠条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邵佳向殷正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殷正华瓦工工资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5500),于2016年2月7日前付壹万元整,工资照贰万伍仟伍佰元整。如2016年2月7日前未付壹万元整,按贰仟元利息计算,共计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于2016年2月底付壹万元整,余款于2016年5月1日前结清。”2016年2月16日,邵佳向殷正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殷正华东南工资壹仟元整(¥1000),于2016年12月底付清。”邵佳出具欠条后未按约付款,殷正华于2017年3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殷正华为邵佳提供劳务,邵佳应及时支付工资款。邵佳出具欠条,确认结欠殷正华工资款28500元,证据确凿,应承担给付之责,故本院对殷正华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邵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殷正华支付工资款2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殷正华已预交),由邵佳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殷正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江阴市人民法院上诉须知》)。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