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齐保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保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267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保松,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医生,河南省商水县人,现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2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当场抓获,于2017年3月2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保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保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6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齐保松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8PE3**白色“夏利”牌轿车,行至商水县城关镇西环路与城巴公路交叉口时,被商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处。经检测,被告人齐保松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值为18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检验报告单一份、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齐保松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齐保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齐保松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8PE3**白色“夏利”牌轿车,行至商水县城关镇西环路与城巴公路交叉口时,被商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处。经检测,被告人齐保松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值为18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齐保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齐保松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被告人齐保松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检测报告,经检测,被告人齐保松血液乙醇含量为182.8mg/100ml)、光盘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保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保松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齐保松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保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梁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