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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6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随井泉与被告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勇、李春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井泉,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勇,李春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6179号原告随井泉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宋照奎被告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蛟镇腾蛟皮革若基地(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被告张勇被告李春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随井泉与被告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勇、李春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井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随井泉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