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肖保华李国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肖保华,李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保华。被执行人肖保华,男。被执行人李国红,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1月4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9000000元,资金占用费644437元(以9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暂从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3日止),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7500元(以9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17年1月3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3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94216元,案件执行费72400元,以上合计996855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肖保华、李国红的银行账户存款99685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