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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76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张爱军、袁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张爱军,袁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329号。负责人:卫X,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爱军,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袁素琴,女,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爱军、袁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