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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何菊英与张娉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菊英,张娉婷,何菊英,张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何菊英,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张娉婷,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何菊英与被执行人张娉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湘022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75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按照(2017)湘022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张娉婷银行存款425元(含执行费50元)。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笃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