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良与孙克徐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孙克建,徐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1098号原告:张良,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孙克建,男,1984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徐贺,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杏山村。原告张良诉被告孙克建、徐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克建、徐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张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孙克建、徐贺偿还借款4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孙克建与徐贺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日孙克建、徐贺在我处借款40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并出借据一枚,当时口头约定一周给付,到期经多次催要,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孙克建、徐贺未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据一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良与孙克建、徐贺均系得胜镇杏山村村民,同屯居住,孙克建与徐贺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日孙克建、徐贺在张良处借款40000元,并出借据一枚,孙克建、徐贺在借据上签字,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经张良多次催要,孙克建、徐贺未给付,张良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张良提供的借据证明张良与孙克建、徐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孙克建、徐贺应按约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时积极偿还借款。张良要求孙克建、徐贺偿还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借据上并未约定利息,张良要求给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孙克建、徐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良借款40000元;二、驳回张良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孙克建、徐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