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赵雪旺与莫宝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旺,莫宝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420号原告:赵雪旺,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凤莉,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宝瑞,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赵雪旺与被告莫宝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魏俊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雪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旺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