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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赵雪旺与莫宝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旺,莫宝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420号原告:赵雪旺,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凤莉,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宝瑞,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赵雪旺与被告莫宝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魏俊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雪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旺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