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执复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卫勇、李贞、宁夏石嘴山市凯达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石嘴山市凯达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李贞,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执复12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卫勇,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宁夏石嘴山市凯达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李贞,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宁夏石嘴山市凯达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凯达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刘卫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杨维斌,该公司董事长。复议申请人刘卫勇、李贞、宁夏石嘴山市凯达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顺通运输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2执异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嘴山农商行)申请执行刘卫勇、李贞、凯达顺通运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嘴山中院)于2015年8月2日立案执行,2015年8月19日,石嘴山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卫勇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太阳都市花园46号楼1号、44号楼8号营业房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2月3日,宁夏明大房地产评估中心作出宁明大(2016)房估鉴字第00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2016年6月1日至12月6日,石嘴山中院委托宁夏纵横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6年12月13日,石嘴山中院作出(2015)石执字第135-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刘卫勇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太阳都市花园46号楼1号、44号楼8号营业房交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农商行抵偿本案债务。石嘴山中院查明,石嘴山农商行申请执行刘卫勇、李贞、凯达顺通运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中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日立案执行,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石执字第135号执行裁定: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卫勇、李贞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卫勇、李贞的收入7187573.6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卫勇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太阳都市花园46号楼1号、44号楼8号营业房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凯达顺通运输公司对拍卖、变卖不足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8月19日,石嘴山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卫勇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太阳都市花园46号楼1号、44号楼8号营业房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被执行人经法院通知不到场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单方通过摇号方式选取了宁夏明大房地产评估中心及宁夏纵横拍卖有限公司为本案评估鉴定和拍卖机构。2016年1月26日,石嘴山中院工作人员与评估机构及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抵押房屋进行了现场评估。2016年2月3日,宁夏明大房地产评估中心作出宁明大(2016)房估鉴字第00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经鉴定被执行人刘卫勇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太阳都市花园46号楼1号营业房价值6593306元、44号楼8号营业房价值2104344元。2016年3月31日,石嘴山中院在《宁夏法制报》第11版发布公告,向本案被执行人刘卫勇、李贞、凯达顺通运输公司送达了本案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选择评估拍卖机构通知书、评估报告书等法律文书。自2016年6月1日至12月6日,石嘴山中院委托宁夏纵横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刘卫勇名下的房产先后进行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其中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分别为550万元和1687573.63元。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农商行向石嘴山中院书面申请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上述财产以物抵债。2016年12月13日,石嘴山中院作出(2015)石执字第135-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刘卫勇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太阳都市花园46号楼1号、44号楼8号营业房分别以550万元和1687573.63元的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农商行抵偿本案债务。2017年1月4日,石嘴山中院在上述房产现场张贴限期搬离公告,要求房屋使用人于2月7日前搬离。2月6日,被执行人李贞对评估拍卖程序提出异议,要求暂停对两套房产的执行。石嘴山中院认为,异议人刘卫勇、李贞、凯达顺通运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拒不到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及参加对涉案房产的处置,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石嘴山中院(2015)石执字第135号案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刘卫勇、李贞、凯达顺通运输公司的执行异议。刘卫勇、李贞、凯达顺通运输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执行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执行程序严重违法,侵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未通知复议申请人;二、评估机构现场评估未通知复议申请人;三、评估报告不向复议申请人进行有效送达,侵犯了复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四、2016年3月31日,应当直接送达,通过报纸公告,违反送达程序;五、拍卖过程不通知复议申请人;六、变卖复议申请人房屋不予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在审判阶段的有效送达地址、电话均未发生变化,石嘴山中院应当直接送达而不予送达,导致复议申请人价值2000万元的房产,执行法院以700余万元的价格抵偿债务,该事实的发生,正是由于执行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所致。请求撤销该裁定,停止执行。本院在审查中,复议申请人刘卫勇、李贞、凯达顺通运输公司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石嘴山中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对于石嘴山中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石嘴山中院在执行石嘴山农商行申请执行刘卫勇、李贞、凯达顺通运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卫勇、李贞、凯达顺通运输公司拒不履行石嘴山中院(2014)石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石嘴山中院将刘卫勇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太阳都市花园46号楼1号营业房、44号楼8号营业房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并采取公告方式向刘卫勇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评估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刘卫勇、李贞、凯达顺通运输公司以石嘴山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将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本人,而是采取公告方式送达,送达方式违反法律程序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卫勇、李贞、宁夏石嘴山市凯达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2执异4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云韬审 判 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康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