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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张琳,女,汉族,1967年8月29日生,住址:昆明市西坝新村,公民身份号码:53XXX********。被执行人: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莹波。住所:昆明市西苑开发区兴隆小区**幢。组织机构代码:21XXXXXX-X。申请执行人张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庭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夏宇执行员  郭俊飞执行员  罗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峰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