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宏、张毅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宏,张毅,青海茫崖运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毅,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茫崖运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10557954C。上诉人张宏、张毅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茫崖矿区人民法院(2016)青2893民初2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宏、张毅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于2014年2月搬至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邮局居住,该案应当由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茫崖矿区人民法院(2016)青2893民初20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均在茫崖行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属于茫崖矿区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被上诉人向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海生审判员 杨振华审判员 尤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褚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