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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惠民、浦江县联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惠民,浦江县联凯服饰有限公司,邹爱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异20号案外人浙江宝海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宝宝。申请执行人朱惠民。委托代理人金伦有。被执行人浦江县联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爱仙。被执行人邹爱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惠民与被执行人浦江县联凯服饰有限公司、邹爱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浙江宝海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浙江宝海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浙江宝海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刘苏英审 判 员 龚旭明审 判 员 陈建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蓓 来源:百度“”